市民潘女士2005年经丹阳市政府批准自建私房一处,建房手续齐全、合法完备。因房产被丹阳市政府错误没收,二十余年未能领取产权证。而且自己居住、使用二十年的合法房产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违规首次登记到他人名下!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期间,丹阳市政府未予纠正,行政诉讼时,遭镇江润洲区法院、镇江市中级法院、江苏省高级法院无故压案拖延,拒不依法立案。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、知情权和诉讼权。一,行政诉讼事实背景1,潘女士建房审批手续合法完备,具有政府全部批文证照和竣工验收资料。立项批复:丹经投(2002)324号;规划批文:丹地规(2002)96号;土地出让批复:丹国土出(2004)198号;国有土地使用权证:丹国用(2005)657号;交清建房费用,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建房证):丹规云(2005)010号。建房时政府派员定点放样,建房完工后,通过政府竣工验收。2,2019年当地政府竟以未经批准,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为由,没收上述房产,与完全事实相悖,属于错误没收。3,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,政府对缺乏事实依据的错误行政决定,未予纠正。丹阳市政府出具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仍维持政府的错误决定二,当事人被迫提起行政诉讼中,遭江苏三级法院无故压案拖延。1,2025年7月底,潘女士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法院和润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邮送六份起诉书,诉求分别是:责令政府公开上述房产首次登记原始资料;对违法收回土地进行赔偿;确认(2025)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,依法履行房产登记职责;撤销国有出让土地(2022)23批复;撤销苏(2022)0209979不动产权证;撤销苏(2022)002437号土地使用权证。2,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五十一条明确规定: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接收起诉状,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,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。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立案裁定。但镇江市中级法院 和润洲区法院过30天 无回音。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五十二条关于收到诉状后,下级法院在法定期内 ,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,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的规定,同年9月初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。但时至今日已过近一年,江苏三级法院均有法不依,无故拖延压案,既未收到立案通知或不予立案裁定。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、知情权和诉讼权。三,当事人的诉求1,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、镇江市中级法院应依法办案,尽快立案。2,丹阳市政府应依法行政、纠正错误处罚决定,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和知情权。3,依法依纪追究丹阳市政府、江苏三个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违法不纠的责任!
四、法律观点
1、任何公民经政府审批同意,建造的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,不受侵犯。2、政府应依法行政,讲穷诚信,行政处罚决定应事实清楚,有法可依、证据确凿,做到有法可依,有错就改、违法必纠。3、公民享有诉讼权利,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,应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依法立案、审理,或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,不得无故拖延压案,剥夺公民诉讼权利。4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政府、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如存在违规违法行为,应受到追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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